工廠排出青綠色廢水 鎳值超標14倍重罰252萬

台中一間電鍍業者工廠,2020年間被人檢舉排出青綠色的廢水至公共溝渠,經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採樣抽驗,赫見水中鎳值高達放流水標準的14倍,決定依水污染防治法開出252萬餘元罰單。業者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業者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2020年間被人檢舉排放青綠色廢水,經環保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業者清洗電鍍液過濾機內濾心時疏漏廢水,未妥善收集致疏漏至公共溝渠,至溝渠處採樣檢測結果,鎳測值為14.1mg/L,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1.0mg/L,且有疏漏廢(污)水致污染溝渠水體,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決議裁處252萬1800元罰單,環保權責人員環境講習2小時。

業者不服,興訟抗罰,主張環保局稽查所見之廢水是廠區屋頂灑水所生,且採樣地點未有其他廠區及地下儲槽匯入廢水之可能,採樣地點不適當。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親自到現場勘驗,發現並無「他廠匯入廢(污)水」的問題;過濾機屋頂上方,均無任何因灑水設施而造成的漏水,何況工廠範圍內均屬作業環境,在內的任何作業行為所產生與物接觸,含有污染物的廢(污)水,依法均屬作業廢(污)水,就算是屋頂冷卻灑水系統,仍須符合水污法規定;綜上,派業者敗訴。

業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環保局以同時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從重依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罰,裁處252萬1800元罰鍰,並無不合,且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逾越法定限度及裁量基準,亦無裁量濫用情事,一審判決核無違誤,應予維持,日前駁回業者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