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聚氨基甲酸酯業空污管制標準」

【記者李芳菲台北報導】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與細懸浮微粒的前驅物,且為異味污染的主因之一,部分揮發性有機物亦為有害空氣污染物,長期暴露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

為鼓勵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採用水性製程及強化整體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環保署於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增訂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值、削減率與集氣設施設置規範,並給予既存業者2年緩衝期進行改善。預估改善後可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物775公噸,相當於減少1座煉油廠揮發性有機物平均排放量(821公噸)之9成量。

環保署表示,本次標準修正有四大重點分別為,推動源頭減量、廢氣有效收集、加嚴排放標準及加強異味管制,說明如下:
一、推動源頭減量:鼓勵業者發展水性製程,將聚氨基甲酸酯塗布製程納入管制,惟採用水性或無溶劑製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檢具佐證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後可排除納管。
二、廢氣有效收集:增訂集氣設施規範,裝設密閉集氣設施與包圍式氣罩強化廢氣收集,將廢氣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以減少污染物逸散。
三、加嚴排放標準:增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道排放量及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以提升管末處理,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四、加強異味管制:加強管制作業,減少鄰近民眾異味陳情,並增訂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管制值,並針對新設業者加強管制。

由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成因複雜,環保署近年積極推動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09-112年),在多管齊下進行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已見成效,全國PM2.5年平均濃度已逐年下降,符合目標。

因應下一階段113-116年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管制O3為主軸,故透過本標準修正,強化O3前驅物VOCs的減量,以持續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法除明定管制對象,直接排除納管水性及無溶劑製程外,因應集氣設施及排放標準加嚴,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之緩衝改善期限,期強化揮發性有機物管制,以達成產業發展之平衡共利目標。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