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 113年7月1日生效

環保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112年3月22日預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修正草案,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之污水處理設施,另考量實務運作上所需之準備調適期,將生效日訂為113年7月1日。

近年參與露營活動人數及露營場數量漸增,全臺目前總計一千多處露營場,僅約兩百處為合法露營場,且多數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依據行政院向山致敬政策及交通部觀光局於111年7月訂定「露營場管理要點」,1公頃以下位於農牧、林業用地的小型露營場可有條件申請合法化,而後觀光局於111年12月公布「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供露營場業者申請合法化作業參考。

環保署為使露營場就設置污水處理設施部分有所規範,對於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若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有未妥善收集至污水處理設施、未設置足夠處理量之污水處理設施或未妥善操作維護污水處理設施等情形,將該等態樣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此外,環保署亦已於112年3月7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